客户咨询热线: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热门关键词:铁矿 锰矿 勘探设备 破碎机 磁选机 矿山 采矿设备 铬矿 |
出口退税政策在不同国度的状况 | |
|
|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期限 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退库的时间要求。它包括企业的申报期限、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退库的期限。 (一)企业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凭证。因为货物报关离境往往是连续不断的,一天可能发生多次货物报关离境,每发生一次就申报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简化手续,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税所需法定的凭证进行按月申报,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报,原则上一个月申报一次,但一个年度结束后,出口企业必须把上年已做销售的退税资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对于清算期内备案的单证不齐的应退未退税款,出口企业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补齐单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否则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上年度的退税申报。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有关退税凭证后,按批或按月(季)申报。 (二)外经贸部门的稽核期限 |
|
关键字:出口|退税|不同|国度|状况 | |
【字体: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