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在矿床开采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一部分矿产储量不能采出或采下的矿石未能完全运出地表而损失地下。凡在开采过程中造成矿石在数量上的减少,叫做矿石损失。矿石损失包括非开采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采损失(采矿损失量)(参见下图),其确定应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地质储量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矿山生产报表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等。

矿业权评估中,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露天开采设计的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的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产生的损失,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由留永久矿柱(指设计确定且以后不回收的矿柱)造成的损失,如边界、工业广场、井筒保护矿柱及永久构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的矿量。
评估确定设计损失量时应注意的问题:
1.设计损失量未参与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计算时,此处对应的该设计损失量时也不计算,避免计算可采储量时重复扣除设计损失量。
2.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采用可信度系数对资源量进行折算的,计算设计损失量时应对该资源量所涉及的设计损失按同口径采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例如,(333)矿石量200万吨,设计永久矿柱损失60万吨,若可信度系数取值0.5,则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量应为200×0.5-60×0.5=70万吨,而不是200×0.5-60 =40万吨。
3.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应属临时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扣除。
4.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三下”压矿(水体、建筑物和铁路下压覆矿),两者不能混同。
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采矿损失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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