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中不考虑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统一按自有资金处理。
1.拟建(新建)、在建项目的矿业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的确定。
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以采用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资料中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剔除预备费用、征地费用、基建期贷款利息等之后的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之和。工程费用可按具体项目(如井巷工程、设备、房屋建筑物)分类,其他费用按其投资金额分配到上述具体项目分类中。上述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由具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正式编制的。
同时,对不具备上述取值依据的资料或上述作为取值依据的资料设计的固定资产投资明显不合理的,评估人员可以根据矿业权的具体情况重新估算固定资产投资额。具体估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估算法

式中:
I——评估对象矿山估算的固定资产投资;
Id——参照的类似矿山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A——评估对象矿山生产能力。
运用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估算法应注意的问题:
①作为参照物的矿山生产能力与评估对象矿山的生产能力应比较接近,且工程要具有可比性。
②公式本身没有考虑不同时期建设造价的变化,在估算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③同类矿山因区位不同会造成投资的较大差别,这一点在估算时要加以充分考虑。
(2)生产规模指数法(即0.6指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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