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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安全操作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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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 2. 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铺设质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条的规定。运行区间内有斜坡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牵引钢丝 3. 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其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至少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①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时能自动施闸; ②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③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④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3)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4. 在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 5. 新安设的单轨吊、卡轨车和齿轨车运输系统,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投用。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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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单轨吊|卡轨车|齿轨车|安全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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