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问题的解释。
12、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将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52号)
13、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0月1日将船舶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号)
14、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未列入《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构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1)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
15、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
16、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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