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收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之所以未被国际社会或贸易组织确认为贸易保护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为:
(一)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税制的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公平竞争,而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因此,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制度有助于提高货物的竞争力。
(二)依据税法理论,间接税是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税额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而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还。
(三)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权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税收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里所说的用于消费时交纳的税捐是指货物应纳的间接税,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西方经济学者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习惯上把税负直接由纳税者本人承担的税收(如所得税)称为直接税;把纳税者缴纳的税款,通过价格等手段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称为间接税。间接税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形式,价内税是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即对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括在货物价格内,即对不含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不论是价内税价外税,他们认为,均可以实行税负转嫁,直接税则不存在转稼。因此,在实行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通常被称之为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间接税。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
因此,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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