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支出的售汇审核工作,如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国内企事业单位等境内机构办理进口项下的预付款、货款以及贸易从属费用等的售汇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1.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2.进口托收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3.汇出汇款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4.保函业务项下的售汇审核。 5.贸易从属费用的售汇审核。 6.财政预算外因公出国人员用汇的售汇审核。 7.财政预算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的售汇审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未被列入该名录的单位,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
境内机构在办理售汇审核手续时,应填写"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购买外汇申请书"。
一、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需提供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若付汇后90天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还应提供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上述(1)至(4)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度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