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出口到外国的产品,经常被指控倾销,中国成为反倾销的重灾区,但是实际上,国内企业是没有能力到国外市场倾销的。天达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认为,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玩的是一套不公平的游戏规则。
中国企业需要提高反倾销的意识和能力,在反倾销中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诉对策
反倾销调查的基本程序有这样五个步骤:提出投诉、立案、初裁前的调查、终裁前的调查、终裁。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刘建伟认为,企业一旦涉及到反倾销,必须要思路清晰,找准方向,制定好应诉对策。如果没有搞清所以然便匆匆应对,对企业应诉将十分不利。
刘建伟谈到,企业在制定应诉对策时,存在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是否是涉诉企业;第二,应诉的方向,是打单独税率,还是打全胜;第三,是否应诉。
企业首先应当了解自己是否属于必须应诉企业。
以彩电倾销案为例,正式立案后,美国商务部公布立案通知,该通知包括调查产品范围,反倾销调查的调查期限和涉及到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国。
企业了解调查范围后,明确该调查产品包括我国出口的彩电。这时,企业需将调查期内(2002年7月1日~12月31日)所有出口合同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调查期间出口发票日期、出口国家,分别进行统计,最终确定调查期间内本企业产品是否出口到美国。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在该调查期间内企业存在对美出口,都属于美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应诉企业。
确定了企业是否属于应诉企业后,企业的应诉地位就明确了,此时企业就应当立即决定是否应诉。当然,企业是否应诉的问题,需要就商业利益、行业利益、国家利益进行通盘考虑。
如果应该应诉的企业没有应诉,该企业会适用在美国裁定中对于中国的统一税率,该税率是反倾销裁决的最高税率,即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一点上无数案例可以证明。对于不应诉企业而言,直接的后果是短期内丧失美国市场;另外,企业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没有参加反倾销调查应诉,而失去许多其他的机会,如争取反倾销命令复审等。
应诉的方向包括打“全胜”还是打“分别税率”。打“全胜”全行业都会受益,打“分别税率”,个别企业可能得到低于其他企业的“低税率”或“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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