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之范围
一、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现金及有价证券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程序之规定办理。
二、所称现金系指库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而言。
三、所称有价证券系指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而言。
四、所称现金及有价证券之会计业务,系指现金预算、现金支出、有价证券收付,登记报告等事项。
五、各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应由出纳部分办理。
六、各机构之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之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
七、各机构之各项收入,外币部分应存入政府指定之银行,有价证券悉由总机构集中管理。
八、各机构之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九、各机构因资金运用,购入政府债券。购入公司股票应报请总公司核准后办理债券及其他公司股票者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之。
十、各行库之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
第二节现金预算
一、现金之支出,应由会计部门编列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须由会计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修正之。
二、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之需要,以使财力之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三、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及扩充计划举债及偿还计划,资金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之分配等编制之。
四、每期或每月终了,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之调度之层级主管参考。
第三节现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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