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448—91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0-18批准 1992-05-01实施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能计量装置(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表, 脉冲电能表和多功能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等)的管理,保 障电能量值的准确、统一和计量装置的安全可靠,以满足公正计费和正确计算电 力系统经济技术指标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的 特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安装在电力系统中的计量发电量、总厂用电量、供电量、售电 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
县级趸购转售单位,并网和网外的发电、供电单位用作计费和计算企业经济 技术指标的电能计量装置,应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发电、供电单位作为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内部考核、分析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可参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1.3 各级供电局应设立电能计量所(室),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有关发电量、总厂用 电量、供电量、售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含现场检验)和供电量、售电量的电 能计量装置的管理。
1.4 发电厂的电气测量管理机构应负责有关发电量、总厂用电量和供电量的电能 计量装置的管理,并协助当地供电局做好以上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含现场检验)工 作。
1.5 跨省电网管理局和省电力局的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 电能量值传递;对各级供电局电能计量所(室)和发电厂电气测量管理机构的业务进 行技术监督、指导和帮助;在发电、供电单位的协助下,负责220(110)kV及以上 电压互感器和5000A以上电流互感器的检定(含现场检验);对计费与考核电力系 统经济技术指标计量点的电能表进行监督抽检。其工作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作 出规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