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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局部通风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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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巷道应实行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局部通风机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cm。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3.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使用局部通风的掘进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俘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挂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报矿调度室。 6.通风设备必须安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应有补垫、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7.风筒出口的风量必须保证每分钟在40m3以上。 8.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变电硐室和井下机电硐室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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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井|局部通风|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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