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CHN 批准时间: 实施时间:1994-01-01 发布时间:1994-02-18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资料来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1994年第19号总第39号 中文名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国] 外文名称:RulesforAdministeringExportCommodityTaxRefund(Exemption)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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