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于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
1. 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2. 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3. 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4. 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5. 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6.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7. 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 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9. 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10. 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三)机构
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 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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