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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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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按照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负有纳税义务,应凭海关填发的《税款缴纳证》向指定银行缴纳其进出口货物的应付税款。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办事准备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应按日加付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10元)。超过三个月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应接受海关下列强制措施: (一)海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海关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办事机构义务 征税地海关填发一式六联《税款缴纳证》,其中一至五联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单证专用章"后交缴款单位,第六联海关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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