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 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yndlr.gov.cn)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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