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 54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则
1.1 电力系统通信站(设施)的雷电过电压及电磁干扰防护,是保护通信线路、设备 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是确保通信线路、设备运行率不可缺少的技术环 节,是电力通信网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技术标准及措施(见附录 A)、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采用有效技术措施,不断提高通信站的防 雷运行水平。
1.3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2 管理原则与职责
2.1 管理原则
2.1.1 电力系统通信站的防雷工作应在部、网局、省局、地区局、县局(所)领导 下,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通信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通信站防雷主管部门。
2.1.2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设防雷负责人,一般应由主管通信的领导担任。
2.1.3 各级通信防雷主管部门应设防雷专责(专职或兼职)工程师(或技术员)。
2.1.4 各通信站均应设防雷专责人,做好本站的防雷工作。
2.1.5 防雷专责工程师(或技术员)和防雷专责人应由经过防雷技术培训,具有一定 防雷知识的通信专业人员担任。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