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州自然资矿告 [2021]5号)
受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经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挂牌出让贵州省晴隆县银厂坪萤石矿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会展中心D区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贵州省晴隆县银厂坪萤石矿
勘查矿种:萤石(普通)
地理位置: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
面积:4.9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05.1121 |
25.4353 |
2 |
105.1305 |
25.4310 |
3 |
105.1305 |
25.4236 |
4 |
105.1117 |
25.4239 |
5 |
0 |
0 |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以出让合同约定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1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25日
网上地址:http://202.98.201.124/qxn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2fqxntpbidder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贵州省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局,联系人:樊春辉 电话:0851-86821233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1年09月03日—2021年10月09日
申请报名方式:全天24小时网上报名,网址:http://202.98.201.124/qxntpbidder/login.aspx?ReturnUrl=%2fqxntpbidder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竞买意向人上传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征信报告、资信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竞买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挂牌期限届满,主持人宣布挂牌期间的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起始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主持人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转为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须慎重并自行承担风险。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的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区块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能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2.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探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3.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及形成的地质勘查资料存在瑕疵;4.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或不能转为采矿权的;5.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由于诸多原因影响,出让的探矿权中可能存在部分探矿权范围与我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或建设项目存在重叠的情况,出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范围或终止该探矿权的出让,并据实调整所涉探矿权的成交价。(三)后续,出让的探矿权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如有重叠,重叠区域规划为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在启动探矿活动中不得影响城市建设。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按规定处理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追究竞买人成交价款20%违约金。
十一、其他内容
(一)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充分了解探矿权勘查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区块周边条件等相关情况。一旦提交《探矿权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探矿权出让条件无异议。(二)竞得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准备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获取勘查许可证)所需资料,申请资料清单可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查阅。(三)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具体事项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四)如竞买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竞买资格或因自身原因放弃竞买资格,本次挂牌根据最终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本次出让勘查矿种均为萤石矿,不接受勘查矿种变更和增列。(六)本探矿权区块范围内,存在基本农田(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1.28平方公里)及建设项目。竞得人进行的勘查、开发活动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改变基本农田现状,不能对已有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七)若探矿权范围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重叠,不得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布置可能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的勘查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竞得人领取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后,在勘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九)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探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勘查区块面积缩减、勘查许可证废止、勘查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本公告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
2021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