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受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032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用玄武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玄武岩
地理位置: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
面积:1.2618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2518810.695 |
37355245.010 |
2 |
2518747.236 |
37355235.590 |
3 |
2518576.034 |
37355147.160 |
4 |
2518523.657 |
37355033.660 |
5 |
2518608.472 |
37354862.740 |
6 |
2518730.846 |
37354625.180 |
7 |
2519019.023 |
37354559.830 |
8 |
2519046.374 |
37354518.220 |
9 |
2518990.065 |
37353958.200 |
10 |
2519265.632 |
37354017.920 |
11 |
2519472.314 |
37354061.530 |
12 |
2519616.743 |
37354082.480 |
13 |
2519714.330 |
37354104.370 |
14 |
2519732.401 |
37354136.250 |
15 |
2519817.493 |
37354395.680 |
16 |
2519884.457 |
37354627.050 |
17 |
2519895.183 |
37354835.820 |
18 |
2519845.878 |
37355048.400 |
19 |
2519825.920 |
37355134.750 |
20 |
2519818.206 |
37355437.530 |
21 |
2519569.629 |
37355557.670 |
22 |
2519535.649 |
37355129.790 |
23 |
2519389.210 |
37355153.170 |
24 |
2519380.760 |
37355152.790 |
25 |
2519376.600 |
37355153.880 |
26 |
2519375.830 |
37355155.220 |
* |
369.1 |
110 |
资源储量:可利用资源量为29613.83万吨,其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24497.33万吨,综合利用围岩(砂岩、玄武岩矿风化层、斜长玢岩夹石、残积层)5116.5万吨。
开采标高: 369.1米至 11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受让人需按照已经评审通过的《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矿山建设生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受让人需按照已经评审通过的《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石牛岭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等义务。
拟出让年限:30年 (含0.9年矿山基建期)
起始价:120000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营利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买。 (三)竞买人在“信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四)竞买人若为境外注册的营利法人,在成交后须提供军事部门出具同意其在该区域登记采矿权的书面意见后方可登记采矿权,若军事部门不同意,则竞买结果无效。 (五)本次出让不接受竞买人联合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2年07月19日—2022年08月02日
地点: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四楼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本次挂牌交易的详细资料,有意向的竞买人可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四楼)索取挂牌出让材料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2年06月21日—2022年07月14日
申请报名方式:有意向的竞买人可在挂牌报名时间内(节假日除外)到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水利大厦四楼)现场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承诺书。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须加盖竞买人有效公章,《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样板见公告附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提交报价单,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挂牌报价不低于出让起始价且符合增价幅度要求的为有效报价。挂牌时间截止后,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出让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挂牌报价仅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需要分期付款的,要在《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经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期付款,并须按规定支付利息。一次性缴清和分期付款约定如下: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不能按时缴清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竞买保证金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银行将代为支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 2.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成交价的50%,剩余部分分8期(分期总年限8年,1年1期)支付,每期固定缴纳成交价的6.25%和当期利息。 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缴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纳。此后每期出让收益和当期利息应于当年的 月 日(该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为同月日)前缴纳。当期利息金额为未缴纳的出让收益总额(含当期)乘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固定利率)。 不能按时缴纳当期应缴金额(含当期利息)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应缴金额的2‰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应与当期应缴金额一并缴纳。提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仍按每期原计划缴纳时间(每年的 月 日)计算利息。 首期付款(含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30日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银行将代为支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其他分期付款部分(含利息、滞纳金)延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受让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受让人须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助推资源所在地乡(镇)和村委的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为采矿权出让成交价90%,具体实施方案由受让人在矿山正常生产后商资源所在地的村委、乡(镇)制定,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受让人应在正常生产后3个月内取得实施方案的批复。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投入比例,2023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20%,2025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40%,2030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60%,2035年内应达到总投入资金的100%。如受让人不能按时完成当年期投入计划的,该部分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顺延至下年期投入,并每日按迟延应投入尚未投入金额的2‰提高下年期乡村振兴投入金额。助推乡村振兴资金实施方案的执行与资金监管由港南区人民政府负责。受让人未能履行上述要求的,需支付应投入且尚未投入的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的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赔付给资源所在地木梓镇人民政府,并且出让人有权将受让人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受让人要及时完善采矿权登记相关材料,1年内完成办理采矿许可登记手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出让人作出书面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置,所交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受让人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后,要及时开展矿山建设和竣工投产,矿山投入生产满1年,采矿权才能够转让。 (四)根据采矿权可开采资源量及设计的生产规模,矿山可在出让年限内完成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剩余资源储量由国家无偿收回,登记机关无条件公告注销采矿权。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矿山开采的,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次予以延续。 (五)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受让人应按照广西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受让人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并于矿山开始生产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2年内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 (六)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问题,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后果。 (七)受让人要与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港南区财政局及指定银行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书》。受让人成为采矿权人后,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土地复垦以及关闭义务,如果履行不到位,将承担依法被公诉的风险。 (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竞买文件、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依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文件处理,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担保银行代付全部担保金额作为赔偿,纳入信用中国、贵港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等。
十一、其他内容
(一)受让人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受让人应当积极申请相关工业用地,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三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在我市建成投产5000吨/年玄武岩连续纤维生产线,投产后每年玄武岩连续纤维产量需达到5000吨以上(含5000吨)。 2.受让人必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后两年内新投资或引进5家以上玄武岩深加工企业(新投资或引进的企业总投资金额不得低于本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其中固定资产投入金额不得低于成交价的65%,投资投入金额不包含受让人因取得采矿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出让收益、助推乡村振兴投入资金等;新投资或引进的企业生产成品主要是玄武岩连续纤维以及以玄武岩为原料的特殊钢桥厢梁材料、特殊构件、改性塑料、人造板材等工业品,但不包括玄武岩骨料)入驻港南区,五年内(包含申请获得工业用地时间和建设期)上述深加工企业年总产值达到200000万元,年税收达到10000万元(不包含开采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税收),并连续三年保持年税收10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达到200000万元以上。本采矿权涉及的产品包括深加工产品涉及进出口的,须以在贵港本地注册的公司名义办理相关手续。 受让人不能履行上述要求的,受让人需支付成交价3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出让人。在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投入期内,受让人新投资或引进深加工企业年纳税达到10000万元(不包含开采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税收),即可向资源所在乡镇政府申请适当减少用于助推乡村振兴投入资金,减少金额等于上述深加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包含开采环节缴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税收),当年应投入乡村振兴资金减完为止,超出部分不结存至下一年度抵扣。受让人应在每年1月30日前申请,报港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始实施。 税收的认定由港南区税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投入认定由港南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企业总产值的认定由港南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到达相应时间后由港南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需要在到达相应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结束后由港南区人民政府将相关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出让人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结果执行。 (二)矿区范围及矿区影响范围土地租用和地面附着物如青苗、构建物、输电线、道路及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均由受让人自行处置,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三)采矿权西侧目前已经设置有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矿山,受让人需自行了解该矿山生产方式,对于该矿山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可能对受让人矿山生产产生的安全、环境、交通等方面的影响,受让人自行协调处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切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不得以此向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出让人和政府等提出索赔。 (四)矿区附近存在已设采矿权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经与采矿权人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商议,涉及贵港市木梓镇李因头矿区辉绿岩矿相关权益解决意见如下: 1.高压线路“35kV同友线”供电线路及相关设施经过该采矿权矿区范围,权属人为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经与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沟通,在不影响其矿山正常供电的前提下,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同意配合进行线路改道,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且改道后的新线路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将拥有与原线路一样的权利。在路线迁移过程中造成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停产停业的,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补偿相关损失。 2.若本采矿权使用爆破方式开采,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同意与受让人磋商协调,在保障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使用爆破方式开采的前提下,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愿意配合修改安全生产方案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修改安全生产方式及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所产生新增的费用,广西友信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受让人补偿相关损失。 (五)爆破安全距离为300米,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后应重新排查300米范围内地物,提前协调处置权属人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否则不得采用爆破方式开采。 (六)采矿权因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储量可信度较差,标的可利用资源量不对受让人作任何承诺,采矿过程中原矿石资源量若发生变化,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须充分评估开发资源投资风险,一旦提交报价,不得以相关地质报告、评估报告中的资源量、质量、开采条件差异等为由违约,更不能以此为由提出退款、索赔等要求。 (七)采矿权出让后,因有关产业、规划、环保等政策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采矿或者限制采矿的,风险由受让人自己承担。 (八)对于日后可能在矿区周边继续设立新采矿权,受让人需无条件接受新采矿权设立和开发利用方式设置,对日后设置的新采矿权可能对受让人矿山生产造成安全、环境等影响的,相关费用由矿业权人各自承担。 未尽内容详见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告在贵港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