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1号取料场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巴彦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元宝街石桥路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6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1号取料场建筑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西北800米
面积:0.070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5142600.580 |
42598337.770 |
2 |
5142607.850 |
42598386.480 |
3 |
5142599.830 |
42598396.190 |
4 |
5142599.210 |
42598421.980 |
5 |
5142603.050 |
42598441.170 |
6 |
5142608.430 |
42598468.020 |
7 |
5142612.940 |
42598490.580 |
8 |
5142588.670 |
42598545.030 |
9 |
5142583.480 |
42598556.670 |
10 |
5142581.320 |
42598561.540 |
11 |
5142555.670 |
42598619.080 |
12 |
5142564.800 |
42598693.290 |
13 |
5142459.630 |
42598761.560 |
14 |
5142445.340 |
42598682.180 |
15 |
5142384.539 |
42598604.284 |
16 |
5142421.418 |
42598321.842 |
17 |
5142577.900 |
42598330.950 |
* |
256.95 |
200 |
资源储量:152.8738
开采标高: 256.95米至 2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该矿为二次开采矿山,有原始矿山设计、开采和资源利用等资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得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或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费用,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义务。
拟出让年限:4年
起始价:270.64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企业。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因非法采矿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不得参加竞买。 4.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6.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应当具备开采该矿产资源的资金实力,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500万元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日期需在公告期内。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8月25日—2023年09月11日
网上地址:http://www.hnere.com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应在公告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hnere.com)查阅并下载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出让交易公告;2.交易须知;3.竞买申请书。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7月28日—2023年08月24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应在公告时间内(即2023年8月24日17:00前)登录交易平台网站(http://www.hnere.com),按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让标的提交竞买申请,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网络报价方式,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起始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自由报价期:2023年8月25日10:00—2023年9月11日10:00 延时报价期:300秒加价幅度:5万元 2.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报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3.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巴彦县人民政府、交易平台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4.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在公示结束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5.缴纳价款和费用。竞得人应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6.采矿权登记。竞得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7.价款划转。交易平台在收到采矿权成交价款和出让人出具的价款划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汇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风险提示
1.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让方不作任何承诺。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自行承担。 2.竞买人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和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踏勘费用自理,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之前向巴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说明。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3.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出让人仅退还竞得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权益金(价款),其他费用竞得人自行承担。 4.本次出让的采矿权仅为该区块的采矿权,不包括为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构筑物的物权权利,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业、水利、环保、应急、电力、道路及开采竞得的矿山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若因上述事项未能完成导致采矿权许可证不能办理的,出让人不承担责任,竞得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同时,竞得人还需要自行与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以及构筑物的物权权利人协商,达成协议,获得上述物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而需要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地上林木以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本次挂牌价不含上述权利价值)。 5.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并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等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6.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竞得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竞得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竞得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及发证机关不负责协调。 7.在竞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补缴出让收益。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对出让采矿权存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8月24日16:00前以书面形式向巴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15134598366。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的;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在巴彦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黑龙江自然和生态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