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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析《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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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从去成能,降成本,惠民生,拒腐败这些方面来促进该地区煤炭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去产能”——实行产业规划、政策指导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控制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可以为零; “降成本”——矿业权人不仅有权勘查、开采煤炭资源,也有权勘查、开采批准范围内的共伴生资源; “惠民生”——尊重资源所在地居民意愿,未征求矿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不得出让; “拒腐败”——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均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1月11日,山西省政府对外发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山西乃至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中实现了10个方面的创新,被业界认为是我国矿业权管理新的里程碑。《办法》的出台有哪些意义?创新方面有什么特色?在山西乃至全国推进煤炭改革、遏制腐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有什么作用?对此, 破解发展窘境 推进“六型”转变 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是我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截至2014年底,山西已累计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943.3亿吨,保有资源储量2689.67亿吨,保有资源储量占全国总量的17.56%,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山西优质稀缺煤种炼焦用煤、无烟煤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之首。截至目前,山西共有持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1055座,占用保有资源储量1278.72亿吨,矿区面积约1.29平方千米,《采矿许可证》载明生产规模为11.92亿吨/年。2014年,山西生产煤炭9.76亿吨,外销煤量6亿多吨。自新中国成立至2014年底,山西生产煤炭162.7亿吨,占全国的1/4,净调出超过110亿吨,占全国的3/4。山西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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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透析|《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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