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治区预留砂石采矿权指标调剂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19〕22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自治区预留砂石采矿权指标调剂,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56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自治区预留砂石采矿权指标调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指标申请条件 申请自治区预留砂石采矿权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采矿权指标对应的采矿权项目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立水泥用灰岩矿山项目; 2.生产规模为大型或特大型的砂石资源开采项目; 3.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配套的砂石开采项目; 4.桂国土资发〔2018〕56号文确定的重点贫困县为脱贫攻坚需要设置的砂石开采项目。 (二)本级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确定的砂石采矿权指标控制数已使用完毕;属县级申请的,还须所属的设区市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确定的市级预留砂石采矿权指标已使用完毕。 (三)除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本级有效砂石采矿权数未超出规划确定的砂石采矿权指标控制数。 (四)申请采矿权指标对应的采矿权项目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空间布局要求,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条件。 (五)申请采矿权指标对应的采矿权项目所在区域如果已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的,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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