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规模,是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是衡量矿山开发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生产规模越大,产值越高,企业能够获得的利润也越高。因此,对于矿业企业来说,尤其是矿产品价格高涨的时候,都是希望开采量越多越好。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了最新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笔者注意到,此前对于超规模开采行政处罚的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并未出现在该项清单中。而早在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发文取消了生产规模变更审批。 那么问题来了,矿山企业是不是可以随意扩大矿山生产规模了?如果不是随意扩大,那么需要履行哪些审批程序?不履行审批程序自行扩大生产规模的后果又是什么?今天树人律师就结合矿产资源监管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说明一下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生产规模不可随意扩大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受到诸多条件限制。国家通过行政许可方式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活动。2017年12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没有明确取消矿山生产规模变更的审批,仅仅是取消了《采矿生产许可证》中证载生产规模变更登记事项。换言之,《采矿生产许可证》颁证时证载生产规模,在采矿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变更,就不需要单独就此事项履行变更换证程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人可以任意的变更开采规模。变更生产规模仍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扩大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人在开采活动进行前,是必须报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国家通过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就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就是有效控制开采活动,以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而矿山建设的规模是国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一项重要环节。因此,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应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二)扩大生产规模需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非常重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坚持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而矿业环保中很重要的就是土地复垦制度。对此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如扩大开采规模,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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