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中,矿山生产能力具体确定如下:
1.对新建(拟建)、在建矿山,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按“一次划界,分期置权”的原则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划定评估范围的,以划定的资源储量与实际生产年限确定生产能力;未划定评估范围的,应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或根据地质矿产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按前叙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及估算方法,模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2.对生产矿山的延续登记采矿权出让评估,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即为生产能力参数;对于生产矿山的采矿权 抵押和上市评估,也应将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确定为评估的生产能力参数,但要披露实际生产规模的情况;对于生产矿山一般市场交易的采矿权评估,可以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按前叙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及影响因素,合理确定生产能力参数,也可以根据评估委托方需要或评估目的确定生产能力参数(如咨询性评估时,评估委托方会要求按不同生产能力进行价值估算,进行比较和决策)。
服务年限计算
根据上述确定的矿山生产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矿山服务年限。
1.金属矿种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A—矿山生产能力;
Q—可采储量; ρ—矿石贫化率。
上式中的矿石贫化率原为废石混入率,由于混入废石的品位一般较低,且具体数值不易确定,为简化计算故常用矿石贫化率代替废石混入率。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