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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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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原则 一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二是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三是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四是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下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对采矿权人申请的审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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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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