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市)环保局(办)、地矿(矿管)局(办):
为了进一步在我区地矿系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申报制度。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选矿时,必须凭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到地矿行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和选矿许可证。
二、禁止在居民稠密区、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采矿、选矿。在上述区域采矿、选矿的,必须报经自治区环保部门和有关地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地矿(矿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或者搬迁,拒绝停产或搬迁的,由有关环保部门和地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吊销采矿许可证或选矿许可证。
三、排污费由矿产经销部门代征收。关于民矿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开征民矿排污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关于代征收单位的业务补助。原则上按桂价费〔1993〕151号文的规定执行。不通过矿产经销部门而自产自销的,由地矿(矿管)部门在征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的同时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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