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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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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以及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2)发现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着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2. 企业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矿务局、矿、区、队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显着成绩,并完成生产任务的,在年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以表彰、奖励。 3. 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任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给以经济、行政处分。 4. 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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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安全|奖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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