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票据的性质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经过背书可以予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其性质体现在以下方面:
(1)票据为设权证券 即票据的权利和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指票据作成后经过交付,就创设了对于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2)票据为要式证券 即指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条件,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3)票据为文义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是以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其效力。(4)票据为金钱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财产权的证券。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5)票据为债权证券 即指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6)票据为无因证券 即指票据行为是以签名及交付而完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发生,不问其行为有无原因,或其原因是否正当,票据债务人自其票据行为完成之时起,即对善意持票人承担票据的责任。(7)票据为独立证券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不因其他行为无效、撤消而受影响。(8)票据为流通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9)票据为提示证券 即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10)票据为返回证券 即指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付款人得要求持票人写明持票人写明收讫字样,签名为证,并将票据收回,以防再度取款。
2.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
(2)信用作用 票据不是商品,不含有社会劳动,也不是硬币,没有本身内在价值,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3)流通作用 票据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给他人,再经背书还可再转让。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的义务。背书次数愈多,票据负责人愈多,票据的担保性也愈强。由于背书转让,票据就在市场上广泛地流通,形成一种流通工具,节约了现金的使用,扩大了流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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