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方式
1. 年终全面盘点。
2. 液体及特定项目按月盘点。
3. 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4. 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1. 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2. 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记录。
3. 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4. 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5. 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准备工作
1. 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2. 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3. 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4. 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会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 式二份,将账面数调整至正确的账面结存数。
5. 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年终全面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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