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加码!浙江鼓励地方财政出资,推进地热与矿泉水资源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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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体系,统一开采方案编制与审查标准,推动两类矿产资源实现绿色化、合理化开发利用。 《通知》明确提出两项核心支持举措:一方面,鼓励各地以财政资金投入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待取得阶段性勘查成果后,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相关矿业权;另一方面,积极支持商业性勘查性质的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出让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参与资源勘探开发的积极性。 在强化矿业权管理与开采规范方面,《通知》从多个维度作出详细部署。其一,优化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划定,将地热资源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两大类别,矿泉水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则严格遵循现行规范中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标准与管理要求执行。其二,明确采矿权开采区域划定原则,针对单井、多(群)井两种开发模式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分别制定差异化的开采区域划定细则。其三,规范开采方案编制要求,清晰列举需要编制或重新编制开采方案的具体情形,并对方案编制人员资质及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其四,理顺方案审查工作机制,鉴于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归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明确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采方案审查,并对审查流程、专家组成员构成、重点审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五,强化开采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点检查事项,同时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加强与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关于采矿权开采区域的划定依据,《通知》强调需结合矿山生产运营、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实际需求,以经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为核心依据综合确定。其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原则上应与开采权益保护范围保持一致;对于裂隙型带状热储的开采权益保护范围,各方向边界可结合实际地质条件合理划定,但不得小于核心保护区范围;单井开发的矿泉水采矿权,其开采区域面积不得低于 Ⅱ 级保护区范围。针对多(群)井开发的地热、矿泉水资源,若经勘查确认各井(泉)之间不存在水力联系,可按多个独立区块分别划定开采区域。 此外,《通知》还对开采方案编制的适用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凡申请办理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或涉及采矿权开采区域调整、开采方式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为地热或矿泉水的,均需严格按照[1] [2] 下一页 |
| 关键词: 地热与矿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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