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优先 矿业转型:广西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迈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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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紧扣全区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个一” 工作机制相关要求,以全域覆盖、系统推进为抓手,全面开启绿色矿山建设新篇章。 根据《方案》设定的目标,到 2028 年底,全区持证在产的大中型矿山中,90% 以上需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其中大中型金属矿山要实现绿色矿山全覆盖;小型矿山则参照绿色矿山标准,进一步强化规范化管理。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绿色矿山的创建范畴,主要涵盖两类矿山:一是已完成基建期主体工程施工,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草地使用批复等行政审批手续,预计在创建年度内可正式投产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二是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近 3 年保持正常生产状态,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 3 年的在产矿山。 与此同时,《方案》也划定了创建 “门槛”:对于存在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长期整改问题,或被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指出相关问题的矿山,须待完成全部问题整改、相关处罚落实到位,且矿山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后,方可纳入绿色矿山创建范围。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方案》制定了清晰的实施步骤与工作要求。2026 年 1 月底前,全区各地需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开展拉网式排查,对照创建范围精准筛选,形成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清单,明确各年度创建任务与推进计划;2 月底前,各市自然资源局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创建合同》,通过契约化管理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限、实施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在推进过程中,各地需结合矿山实际基础条件与生产经营状况,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科学制定绿色矿山创建计划,并严格遵循 “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的原则,有序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方案》还明确了长远发展目标,到 2030 年底,全区所有持证在产矿山均需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与生态保护水平,为美丽广西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此外,为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全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将联合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建成的绿色矿山开展 “回头看” 核查。对于核[1] [2] 下一页 |
| 关键词: 绿色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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