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的政府定价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争议,也遭到很多被整合企业的抵制.
已发起成立"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云旺、张玉成认为,政府定价问题是山西煤矿兼并重组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
1、政府定价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目前关于此问题的争论愈演愈烈,且各方都理直气壮地各执一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成认为:政府定价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并重组依法应进行市场评估.
张玉成透露,他曾接受过几个浙江煤矿投资者的法律咨询,这些投资者都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及《采矿权转让合同》等框架协议,上述协议未涉及到矿业权转让价款和矿业权交割等实质问题,实质问题以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协议约定,煤炭企业的实物投资以评估报告来确定价款,矿业权不进行市场评估,只约定了"采矿权价款补偿",最终以政府的规定和政策为准.
"上述协议是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缩影,体现了此次兼并重组的交易结构和主要内容."平云旺律师表示,它完全执行了晋政发200823号文、晋政发200910号文的规定.但由于山西政府确定的矿业权价款标准不及市场评估价格的一半,被兼并的煤炭企业只是签署了框架协议,而迟迟未签署实质性协议,因为一旦签署实质性协议,则意味着他们要随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
因此,平云旺律师认为,兼并重组是矿业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从上述协议签署的主体及主要内容来看,其实质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的民事交易.因此,兼并重组价款即是矿业权转让价款,山西政府将兼并重组价款定性为矿业权补偿款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张玉成律师还指出,兼并重组不同于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征收等行政行为,山西政府部门在矿业权出让程序中有权确定"资源采矿权价款",在矿业权征收程序中有权确定"矿业权补偿价款",但无权确定矿业权转让价款.矿业权转让价款的确定,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矿业权转让的相关管理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1)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且必须进行评估;(2)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3)将评估结果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厅予以确认;(4)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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