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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
http://www.ky81.com 时间:2016/8/26 15:18:08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028

  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办理矿业权出让各类具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矿业权出让包括采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探矿权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出让工作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业务时,一律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矿业权出让流程不包含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招拍挂活动。

  第四条 未通过“矿业权出让系统”在线办理矿业权出让业务的,省厅将在矿政许可证配号与信息发布系统上不予审核通过其出让公告发布,不予审核通过配号申请。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系统”的格式表单中用红色“*”号标识的为必填项。未录入必填项的,办文无法进入下一环节办理。

  第六条 业务办理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办理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撤回更改。

  第七条 在矿业权出让确定拟出让采(探)矿权项目、拟订出让方案(省级审批)、编制出让文件、矿业权交易、公示出让结果签订竞得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相关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单均设有附件(如出让计划批文、拟出让矿业权的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意见、会议纪要、出让方案、地质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集体研究起始价文件、出让公告、须知、标书、出让结果公示文本、竞得合同……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矿业权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要件,是审查矿业权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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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福建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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