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各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及财务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8日     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已取得显著成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经申报并按相关程序核查验收通过后列为专项资金待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上报和执行情况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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