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428-91
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0-30批准 1992-04-01实施
1 总则
1.1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电力系统必须合理安排自动低频减 负荷的顺序及所切负荷数量。当系统全部或解列后的局部出现有功功率缺额时, 能够有计划地按频率下降情况自动减去足够数量的较次要负荷,以保证系统安全 运行和向重要用户的不间断供电。
1.2 本技术规定对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的基本要求,装置的配置、轮数、每轮起 动频率值及人为附加延时的整定、每轮所切负荷数量以及整定计算的基本内容作 了原则规定或提出了推荐意见,但鉴于各区域电力系统中,发电机组的组合(水、 火、核电机组及电厂容量大小及比重,机组对异常频率的适应性等)、电网结构和 运行方式等有较大的不同,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需结合具体系统情况运用。
1.3 电力系统的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应由系统调度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其执 行,调度部门应定期和当系统条件有重大变动时,对其进行重新审定。为了累积 经验,需要做好每次重大有功功率缺额事件或事故后的分析总结工作。
1.4 各级供电部门应负责按方案要求具体实施。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数量需随 系统电源投产容量的增加而相应地增加。
1.5 事故手动低频减负荷是自动减负荷的必要补充,当电源容量恢复后,应逐步 地手动或自动地恢复被切负荷。与此有关内容均需在相应的调度运行规程中予以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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