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落地!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施行 战略性矿产纳入目录管控 |
|
|
6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落地实施。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解读称,该条例是新修订《矿产资源法》配套落地细则,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成型,将有效夯实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矿产有序开发利用,为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晏波介绍,《条例》全面整合了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 矿产资源法修订前,国务院出台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勘查区块登记、开采登记、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补偿费征收6部行政法规。《条例》实施后,这些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将统筹考虑资源重要程度、禀赋情况、紧缺程度、对外依存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型,战略性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相关数据显示,2035年前,我国战略性矿产需求总体呈上升趋势,将面临消费数量和种类双增长的态势。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首次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写入法律。 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黄学雄表示,《条例》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鼓励单位或个人提供探矿权区块来源。赋予采矿权人在开采区域深部及上部继续勘查的权利,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 同时,《条例》明确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开展企业储备,提出战略性矿产资源应急开采等措施,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 《条例》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胡斌华表示,这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条例》明确,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出让部门核查有误等导致无法勘查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获得赔偿。《条例》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大幅压缩勘查、开采许可审批时限,明确矿业权登记和勘查、开采许可可以并联办理。
[1] [2] 下一页 |
| 关键词: 矿产资源 |
| 【字体: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