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沙头镇石埠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号)、《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发〔2013〕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受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由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永嘉县沙头镇石埠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出让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
(二)采矿权名称:永嘉县沙头镇石埠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三)矿区位置:矿区位于永嘉县城区北东25°,直距约5.8km处,行政隶属沙头镇石埠村及高浦村管辖。
(四)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五)矿区范围:矿区范围面积61737m?,约合92.6亩,开采标高+200m~+50m。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
拐点 |
1980西安坐标 |
拐点 |
1980西安坐标 |
X |
Y |
X |
Y |
1 |
3121506.76 |
40571286.23 |
6 |
3121235.96 |
40571196.39 |
2 |
3121469.82 |
40571391.92 |
7 |
3121292.63 |
40571124.96 |
3 |
3121373.19 |
40571432.54 |
8 |
3121434.96 |
40571139.05 |
4 |
3121279.45 |
40571394.66 |
9 |
3121456.83 |
40571199.20 |
5 |
3121243.98 |
40571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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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年(含基建期半年)。
(七)生产规模:暂定50万吨/年。
(八)矿区资源储量:经永嘉储量〔2012〕001号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中估算矿区建筑用石料矿(中风化岩)控制的基础储量(122b)179.74万立方米(458.34万吨),宕碴(强风化岩)控制的基础储量(122b)12.14万立方米(27.92万吨),储量合计191.88万立方米(486.26万吨)。
二、竞买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境外申请人还应提交经商务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竞得人资格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先竞买,竞得后再进行资格审查,若竞得人资格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即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出让人有权对该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必须认真编制并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矿山建设,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的原则进行矿山开采;对造成地质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治理,严禁滥采乱挖、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出让人将对采矿权人采取停止开采、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
2、采矿权人必须创建温州市级或温州市级以上的绿色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如采矿权人达不到温州市级或温州市级以上绿色矿山创建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完成,否则出让人将采取停止开采等措施。同时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后矿山粉尘防治必须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达标运行。
3、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缴纳应该符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温州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温土资发[2012]359号)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一)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互联网上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可通过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zjgtjy.cn),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不接受现场报名、报价。
(二)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2月14日(北京时间,下同)。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16年2月15日9:00起至2016年2月25日16:30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16年2月15日9:00起至2016年2月26日15:3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交易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交易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6年2月25日16:3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到账后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从竞买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二)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和“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791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一)采矿权出让所得
采矿权出让所得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缴入永嘉县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竞得人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缴纳违约金额2 ‰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已经缴纳的矿权出让所得不予返还,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等损失。
(二)政策处理费用等其他费用
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支付)矿山生态环境与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费、矿区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其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与土地复垦费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中明确。
矿山开采涉及的矿区范围内土地占用、地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矿山堆放场地、矿山运输道路用地、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等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按沙头镇政府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执行,其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费用共计324.1万元,由竞得人承担,并在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支付给沙头镇政府,由沙头镇政府按《矿山政策处理协议书》支付给有关村集体及有关权利人(单位)。矿区范围外运输道路、临时堆场、附属用房等政策处理工作由竞得人与相关权利人自行协商解决。沙头镇政府、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
竞买人在递交申请前须自行到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地质、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对出让人按现状地貌和条件出让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办理《采矿登记许可证》登记手续前,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中心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1、采矿权确定成交后,竞得人须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等,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采矿权人应规范矿山开采和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3、采矿权人未经批准不得以倒卖、出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采矿权。
4、采矿权人应自行办理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采矿权人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和评审工作后,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等涉矿规费缴纳凭据及相关材料向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5、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土地复垦费用、矿山开采政策处理补偿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项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动工开采。采矿权人应妥善处理与当地村及群众的关系,实现和谐开采。
6、采矿权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所划定的矿区周围300米范围内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补偿。矿山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切实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自行拆除矿区采矿设施,政府不予补偿。
八、风险投资提示
(一)由于受矿山地质勘查程度限制和开拓系统、最终边坡角等因素影响,实际可开采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储量可能存在误差,竞买人应予认同,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任何损失。
(二)该矿山政策处理仅限于矿区范围内的山林地、青苗,矿区范围外运输道路、临时用地等政策处理事宜由采矿权人自行负责。对此,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有关情况,自行承担风险,审慎决策,出让人和沙头镇政府将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任何损失。
(三)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政府和相关部门可能会出台更加严格的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矿产资源税等也可能进行相应调整,可能影响矿山的开发利用。
(四)相关部门的审批可能影响矿山的开发利用。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需对影响范围进行多次公示,征求相关意见,如有异议,将影响矿山后续手续办理和正常投产。矿山开采需办理林地审批,林地使用实行年度指标控制,目前指标比较紧张,当年如无指标需在下年度予以申报,这也将影响矿山正常投产。
(五)本次出让对竞买人资格采取竞后审查,接受报名并不视为自动认可竞买人符合本次挂牌的竞买人资格条件。如挂牌成交后发现不符竞买人资格条件而被取消竞得资格等后果的,竞买人需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
(六)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采矿权竞买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审慎决策。采矿权有效期未满,如遇特殊情况政府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将依照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九、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77-88151126。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民航路170号。
2、实地踏勘联系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577-67256919。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让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
交易机构: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