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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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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理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以下简称重叠区争议),促进煤层气与煤炭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解决重叠区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先采气、后采煤”和采煤采气相衔接的要求,促进重叠区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高效利用。 第四条 协调解决重叠区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具体解决方式。鼓励当事人经自主协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调解。如自主协商、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按照省政府规定提出裁决建议,或者按照国土资源部委托作出行政裁决。 第五条 在解决重叠区争议前,当事人应保持克制,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 解决重叠区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当事人签署安全互保协议,建立日常协调保障机制; (二)当事人实施合作勘查开采,促进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利用; (三)当事人分阶段调整重叠区范围,或者一次性调整全部重叠区范围,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层气与煤炭重叠区资源利用安全互保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发布。 第七条 当事人对自主协商达成的协议、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应当认真履行;涉及勘查、开采范围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应当与国内外合作方、作业承包方协调一致,保障协议的达成与履行。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和省政府安排、国土资源部委托分别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已经作出处理的除外)。 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重叠区争议的具体情形,商国土资源部有关单位共同实施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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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山西省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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