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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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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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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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