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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备设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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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一、沼气防治 (一)沼气抽放 1.抽放标准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和《矿井抽放沼气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凡采用通风方法不能合理解决沼气问题时,均应采用沼气抽放措施。 沼气抽放分全矿井抽放和局部抽放。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建立全矿井沼气抽放系统: (1)采掘工作面绝对沼气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 (2)矿井绝对沼气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分; (3)全矿井沼气总抽放量能长期稳定在4立方米/分以上。 煤与沼气突出矿井(当开采解放层时)也必须建立抽放系统进行沼气抽放。 不具备全矿井抽放沼气条件的矿井,其井下个别区域(如某些采掘工作面、岩石裂隙带、溶洞等)沼气涌出量在3~5立方米/分时,则需进行局部抽放。 2.抽放系统设计 凡需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抽放系统设计,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要求。 上述沼气抽放系统的设计,需经抚顺煤炭研究所进行技术审核,认可后方能按“规程”第147条报批。 矿井抽放的沼气应充分利用。其利用工程(包括地面储气罐、输送管道和矿区建筑物内的分支管路)应在新井设计时一并考虑。储气罐容积可按日用气量的60%设计。 3.沼气抽放装备 全矿井沼气抽放系统应配备的主要设备有: (1)钻机 我国目前生产的适用于抽放沼气的钻机有多种(详见附表)。应根据抽放条件进行选型,在设备数量上每个采区应至少配备两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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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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