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19年7月24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一、废止下列规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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