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防火 第一百八十六条矿山地面建筑物和井口建筑物、木料场、煤堆、仓库、油料库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七条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积各种物料,以便于消防车辆通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矿山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供水系统,保证有足够的消防用水。 第一百八十九条木料场、煤渣场等,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主要风向下风侧8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一百九十条木支护的主要井巷,应设置消防水管。如果利用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则每隔50~100米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第一百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的永久架和井口房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如果采用木结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备防火设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扇风机、房进风井、风峒、暖风风道、井下机电峒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料库及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和支护。室内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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