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探矿的,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报资料:(注,以各地具体要求为准,本文仅供参考)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文档)(一式三份); 2、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书(计划项目)或地址勘查合同书(市场项目)(一式三份); 4、地质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7、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一式三份); 8 勘查前期工作总结(附完成工作量及会计核算表)及下一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附图:申请勘察工作区范围图)(一式三份)。 每次延续不超过 2 年,但是可以无限次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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