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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顿煤矿开始增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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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榆林市能源局发布对府谷县和谐煤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榆林)煤安罚〔2023〕117005号),该煤矿因存在7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行为,被责令停产整顿并罚款95.5万元。 府谷县和谐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7项违法行为: 1.31104主运顺槽带式输送机馈电开关负载50Kw,供电系统图中整定值标注为292A(计算错误),现场整定值设置292A,起不到保护作用; 2.中央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的线路检修和调整工作无工作票和操作票; 3.2023年2月23日夜班煤矿带班下井领导2点31分至7点49分在交接班地点停留,未按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巡查,该时段综采工作面11人作业,掘进工作面7人作业;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记录(无领导带班下井记录),2023年1月2日、1月10日、1月11日煤矿带班下井领导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5.2023年2月24日检查时31104回风顺槽巷修掘进工作面有6人作业,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31104回风顺槽风筒出风口至辅运大巷段风量不足; 6.煤矿在用的7部带式输送机由陕西环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检测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至14日,实际检测人员未入井现场检测,陕西环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出具虚假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7.31101综采工作面27#液压支架立柱多处液管连接处U型卡未插到位。 府谷县和谐煤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 四百五十一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 1023-2006)6.3.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项;《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五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榆林市能源局对其作出分别处二万元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处十五万元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处七十万元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陕)MK安许证字【121274】);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95.5万元并警告、责令其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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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煤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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