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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比率有望提至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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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认为,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比例一旦通过,矿产原产地有望获更多补偿收益投入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
11月9日,《财经》记者从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土资源部最近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征收比率由目前的1.18%逐步提至3% 。
这份报告同时建议,将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改为中央和地方按2:8分成,从而加大地方的分成比例。
上述方案如获国务院批准,有望在明年执行。
“二八分成”意义重大
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认为,国土资源部对于矿产资源使用补偿费2:8的新分配比例建议,将改变既有的“中央和地方”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利益分配格局,相较于征收比率提至3%的意义更为重大。
按照1994年颁行至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年终再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为:中央与省、直辖市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分成比例为4:6。此前,矿产原产地(通常是县级政府)最多能拿到五五分成中的50%,而实际分配中,则又远低于这一比例。
正是由于原产地所获征收补偿十分有限,所以往往会纠缠于“价款收入”,以此获得更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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