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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相关事宜
http://www.ky81.com 时间:2015/5/28 15:22:0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791

  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提供

  1.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费。公益性地质原始资料也同时公开提供社会利用。

  2.公益性地质资料目录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

  3。外商在中国领域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或其他地质工作,需要查阅、复制、利用公开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的,持有效证件,到国家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办理。

  4.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

  外商投资矿业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用地

  由于矿产勘查的不确定性,因此,在矿产勘查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申请和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地质勘查探明可开采矿藏后,开采矿产需要使用土地时,再按规定办理正式相应征地和用地手续。

  (二)外商投资矿业企业用地

  外商投资矿业企业需要使用土地,应当持相应的矿业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等,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或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土地以外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只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其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但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由国务院批准。

  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地方案的要求,向外商投资矿业企业具体提供建设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出让或出租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外商投资矿业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划拨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方式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外商投资矿业企业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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