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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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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及本省优势矿产(附件1)。 本办法中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发现并经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附件二)。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调整选址方案,不能另行选址的,要统筹兼顾矿产资源的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第六条 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调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当地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产资源规划情况,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和合理确定城镇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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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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