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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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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价款是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设置探矿权价款的目的在于针对建国以来,中国地质矿产管理体制下地质勘查工作全由国家投资,并已形成了大量勘查程度不同矿产地的历史现实。为了维护国家作为特定出资人的权益,在这类矿产地探矿权授让时,探矿权申请人为取得探矿权,除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不仅包含国家已有投入,还应包括已有投入所获得的对该区块矿产地预期远景的价值。 后两者合成即为探矿权价款。国家对探矿权价款也实行了与探矿权使用费相同的申请减免制度。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探矿权价款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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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探矿权|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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