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无疑是一项风险很大的活动, 因此很多人在研究对策时总把落脚点放在如何让国家增加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资, 如何增加对投资主体资金方面的扶持, 的确, 这些是很有必要, 但不应是解决问题根本。风险本应就是一种自愿行为, 不是每个人都能、都愿进入, 只是少数行为, 我们不应降低风险本身的含义, 否则则不称为风险。以股票为例, 风险也很大, 不确定因素也很多, 但买股票的人却越来越多, 这是因为他们知道, 决策权归自身所有, 如果他们选择正确、适时出手, 那么该收益的就一定归他所有 (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除外, 属小概率) 。但勘查现状却不是这样, 找矿人在不知道找矿结果如果 (与投股相似) 的同时, 还不知道如果找到矿, 是否由自身受益, 也许成果会被别人无偿占有或侵占 (如地方政府的无理干涉、个体采矿者的大肆侵权等) 。新矿法虽然从法律上肯定了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 确定谁投资、谁受益和投资者拥有地勘成果产权的原则,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管理的不到位, 使勘查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屡遭破坏, 大大挫伤了投资人的积极性。 因此, 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并不应以单纯降低找矿的风险为重, 而应以保障找矿人的权益成果为重。如果勘查人在承担找矿风险的同时, 还要承担矿权的风险, 则很少人会进入。所以应把重点放在相关制度、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上, 而不是单纯的增加国家投入和扶持。如果找矿外的风险大大降低, 则就会有大量资金进入风险勘查。[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