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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矿产产权的法治价值
http://www.ky81.com 时间:2009/1/5 16:01:21 来源:无 点击次数:1028

  0  引言


  当森林与树木分列以后,既看到树木又见到森林。经政府许可的采伐对象是树木不是森林,国家对森林的所有权与私人对待伐树木的所有权产权清晰。在森林与采伐后的木材之间,以树木作为产权变化的中间设置,可以展示产权变化前后的轨迹,是防止国有森林资产流失和浪费的屏障。可是,在矿产资源与采掘的矿产品之间缺少了过渡的中间设置,公共矿产资源到私人产品直到生产要素之间是直通的。学者们普遍认为:“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之间的区别在于是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在被分离前为矿产资源,被分离后为矿产品”[1]。物的形态从矿产资源直通矿产品,没有认识到产权变更的过程,由此而研究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只是一种虚幻,承认并科学界定矿产的产权是走出幻境的出路。


  1矿产与矿产资源分设的产权构造分析


  1.1  矿产资源的整体性适用“盒子”理论


  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当法律初始界定所有权归属时,客体的准确表述存在诸多困难:1)客体的不确定性。凡矿产都归属国家所有,但是已知或未知的矿产的质和量、范围和种类等不可能统计,只能概括地进行归类;2)客体支配的期待性。已发现的某些矿产的支配有待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开发但因技术的滞后而不能;在技术上可以开发的、普查时也能基本确定了的,生产力原因还不具备支配的条件。解决客体不特定、不单一、不独立的困难途径是将其笼统地归于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抽象的种类物,是一定属类的总称,完全无法特指,客观上也不可能具体。宪法和法律又迫切需要在未准确之前将此界定权利,从法律上体现为国家所有。好在不确定种类物的主体也是虚拟的国家人格,即所有权主体对任何特定物都难以实际支配。因此类属物的客体与人格虚化主体相匹配,两者的约定俗成又法定化,在矿产资源公共所有的其它国家也是如此。


  统统归于一个整体的“矿产资源”的整体性,充分体现了国家所有权初始界定的立法宗旨。以防挂一漏万而对习惯予以法律认可,是立法的一大特点。其特点的关键就在于法律意欲界定的对象整体化为一个“盒子”,所有已知和未知、可开发和难以开发、已经是的和可能是的都属于法定“盒子”中的分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整体性“盒子”,而不是“盒子”中的某分子。这种简化不只是“防漏”,更在于减少大量的资源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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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产;矿产资源;法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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