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 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20〕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实施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风险预判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以往检查情况和煤矿企业生产实际状况等,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为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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